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 “十三条”禁止行为
(一)禁止赚取交易差价;
(二)禁止冒充客户签名;
(三)禁止教唆签订阴阳合同;
(四)禁止欺诈交易、违规收费;
(五)禁止故意曲解政策、误导客户;
(六)禁止以不当手段获取房源信息;
(七)禁止提供禁售、限售等无法交易的房产信息;
(八)禁止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九)禁止分割房产结构或改变用途租售;
(十)禁止个人办理公司业务或收取费用;
(十一)禁止恶意竞争、抵毁同行;
(十二)禁止无资质机构或人员从业经营;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提示:
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存在以上禁止行为,请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监察支队 举报电话:0771-4856383,4856380
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 举报电话:0771-566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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