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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们注意啦 11月1日起3类交通违法行为升级入刑

来源:南宁晚报作者:梁成龙 孙俊樱2015-10-29 09:19反馈/举报

    11月1日,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将正式实施。按照新规定,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哪些交通违法会入刑?较以往处罚有何变化?如何保证新处罚实施呢?广西交警对相关法规进行解读。

    根据“刑九”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变化1

    严惩违法 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升级“入罪”

    “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何会选中这些违法行为“入罪”呢?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核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而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感知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此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多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刑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上述违法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进一步加大严厉处罚力度。

    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对此,“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变化2

    加大处罚 从行政处罚升级到刑事处罚

    ①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②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③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④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⑤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⑥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变化3

    源头入手 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广西交警部门表示,“刑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刑九”正式实施后,广西交警将认真贯彻“刑九”的法律精神,严格执法,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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