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土地整治等工作。
《意见》明确,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工业用地在符合**、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民间资本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现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工业或联营办企业。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间机构采用出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现有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兴办面向农村社区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基础设施。但在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意见》提出,民间资本自发开展土地整治,如土地平整、生产道路和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获政府奖补。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所复垦土地原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主体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人的矿山废弃地或地质灾害隐患点,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和批准,可将治理后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优先确定给投资主体单位或个人使用。
有民间投资人担心,他们在与“**队”竞争时会遭到不公平对待甚至刁难。对此,《意见》强调,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令禁止的国土资源投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在土地整治、土地供应等工作中,凡是给予国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支持的,民间资本同等享受,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同时,争取两年内把除涉密资料以外的地质资料服务信息整合到地质资料共享平台上,积极为民间资本主体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据介绍,为确保民间资本合法合规参与国土资源领域投资,国土部门将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加强矿山日常巡逻和年度检查,确保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开采,防止超层越界开采、滥采乱挖、擅自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保证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