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9日)晚间,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南宁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此举意味着南宁正式推行房票政策。
所谓房票是指被征拆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相关部门出具给被征拆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
《暂行办法》明确房票安置是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原则上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我们可以理解为,被征拆人在选择安置方式时仍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等4种方式,房票政策的出台只是让他们多了一种选择,而非强制性。
《暂行办法》提到了房票适用范围是南宁市市辖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被征拆人。
根据《暂行办法》,房票安置房源有3种:
政府持有的配建产权移交房及可用于支配的其他商品住宅、拆迁安置住宅等房源;
政府组织房开企业筹集的房源;
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市辖区内接受房票结算的房开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
且要求这些房源必须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同时原则上需满足12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至于被征拆人关注的房票的价值,其实和原来旧改的安置补偿基本一致。房票价值计算方式分2种情况:
1、集体土地上的房票价值:按人均建筑面积60㎡的安置标准。
2、国有土地房票价值:被征收房屋周边(或同土地级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被征收补偿面积×1.3。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房票登记以被征拆人为单位,被征拆人可合并使用,自领取房票之日起,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优先用于购买安置住宅,不得质押和套现。被征拆人满足在市辖区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的,可以转让房票,但**转让一次。
被征拆人使用房票购买规定房源,房票价值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拆人自行支付;超过的部分可用于购买车位、商铺等非住宅,或兑换现金,但原则上不能超过房票价值的10%。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被征拆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房票可获得现金奖励:
集体土地的被征拆人:领取房票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房票价值的1.2%给予奖励;7至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房票价值的0.6%给予奖励。
举个例子:假设集体土地被征拆人李三拿到价值100万的房票,6个月内买房,他可以获得1.2万的奖励;7-12个月内买房,他可以获得6000元的奖励。
国有土地的被征拆人: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平均房价×被征收补偿面积×5%计算给予奖励;7至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平均房价×被征收补偿面积×2.5%计算给予奖励。
举个例子:国有土地被征拆人李四被征收补偿面积为100㎡,其周边新房均价10000元/㎡,6个月内买房,他可以获得5万的奖励;7-12个月内买房,他可以获得2.5万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