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又有利好了。5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日前,自治区住建厅联合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涉及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条件、异地贷款等内容。对此,南国早报记者邀请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对这一拟推出的新政进行详细解读
提高额度
首套可贷总房款80%
《征求意见稿》:各地要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及时提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计算。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的城市,可继续执行当前的**贷款额度标准。
解读:
目前区内各个城市,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都有**额度限制。不同城市,额度有所区别。即使职工的贷款达到**额度,还是有不便之处。
以南宁为例,市民李女士购买首套房的总价为80万元。除去首付20%即16万元,她还要筹集64万元。但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在公积金中心贷款50万元。剩余的14万元买房款,要么想办法筹集,自己加压提高首付比例,要么通过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才能办完房贷手续。这无形中增加了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经济压力。拟出台的新政,把贷款**额度提高到总房款的80%,这意味着购买首套房时,缴存职工交了20%的首付,其余的均可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
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表示,80%的额度是首套房的贷款标准,二套房即改善型购房的贷款额度没那么高。当然,**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提高到多少,主管部门将根据此次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
职工买房
可申请两次贷款
《征求意见稿》:合理放宽贷款条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和商业贷款次数;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禁止发放第三次。
解读:
目前,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申请次数也有限制。比如,南宁市民张三以前受经济条件限制,用公积金贷款买的首套房面积较小,只能解决基本的自住。几年后,他想换一套面积大一点的,但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受政策限制,他无法再次申请。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公积金购房时,缴存职工可以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
今年5月6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其中,为了加大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我区进一步放宽了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政策,以前“认房不认贷”、二套房贷受限等格局将改变,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征求意见稿》无疑比这一政策更进了一步。
减轻负担
商贷可转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降低缴存职工负担。
解读: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指通过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没有还清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在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区直分中心,若职工达到申请条件,如公积金缴存持续时间、商贷还贷信用等,可以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因我区各市的情况不一样,这一惠民政策在很多地方还没铺开。
南北钦防通用
哪买房哪贷款
《征求意见稿》:北部湾四市购房视为同一城市,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解读:今后,异地购房者也将得到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北部湾经济区内四市购房视为同一城市,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执行同城化政策后,意味着将取消户口和工作地限制,4市职工无论在哪座城市购房,均可向当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例如,市民徐小姐在北海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她到南宁买房,同样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外地就业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缴存职工家庭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内其他城市购房的,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改善型购房贷款,也可向在本地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贷款。
除了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对公积金的办理效率也有了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职工提出贷款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提醒
可通过两种方式提建议
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有关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的出炉,主要是为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5月19日前,市民可按照如下方式,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至“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312室(邮政编码:530028)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gxzfgjjjg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