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买了1套房,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可高某急着入住,就向开发商申请提前入住,并承诺风险自担。一年多后,该房才正式交付。高某在入住3年后,与邻居一起向开发商追讨逾期交房违约金。6月1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高某收房时间从他入住时算起,高某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终败诉。
2007年6月,高某在南宁市青秀区买了1套房子,开发商承诺2008年7月31日前交房。可开发商食言了,并未按时交房。2009年7月,高某发现房子已建好了,但是尚未通过验收。急着想入住的高某,便向开发商书面申请提前收房,并承诺承担因申请提前入住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双方遂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直到2010年9月,该房屋才通过验收合格,当年12月,开发商通知业主入伙。2012年10月,高某的邻居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将开发商告上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追讨违约金。高某也一起状告开发商。然而,让高某郁闷的是,其他邻居都拿到了违约金,他却两次败诉,这是咋回事呢?
原来,法院认为,当初高某“承诺承担因申请提前入住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这应视为高某申请提前入住时,已明知该房屋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高某与开发商于2009年7月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该房屋已实际转移给高某控制、管理,从该日起,该房屋已实际交付给高某。
对于高某提出开发商向其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的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房地产公司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其禁止的不是房屋交付使用行为本身,其禁止的是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在该案中,开发商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转移给高某占有管理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违反的是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高某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仍申请提前入住。这也意味着,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7月起算,至2011年7月届满。而高某直至2012年10月才**,其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高某的诉请,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高某败诉后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中院终审判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