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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场所不公共?南宁首例开发商状告业委会侵权案开审

来源:当代生活报作者:王斯 李愿2014-03-13 08:42反馈/举报

    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会所长期闲置,业主便开锁进入拉网打球娱乐。小区业委会更公告声明:小区会所及架空层归全体业主所有。这样一来,小区开发商——南宁大地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物业)不干了。他们认为业委会此举侵权,自己才是这两处物业的“主人”,还将业委会告上法院。开发商告业委会,这在南宁还是头一遭。3月12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开发商大地物业称,当初,他们在建设该小区时,从**报批开始,就没有把幼儿园、会所、架空层等产权放进公共设施部分,并获得批准。而且在销售时,他们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小区所有未出售的物业、设施,所有未入公摊的物业,及未以合同等形式转让/赠与业主的物业,均属于出卖人,由出卖人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30条之规定,他们的建造行为,已经使得他们原始取得这3项物业的所有权。

    但2012年底,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竟然提出,小区的幼儿园、会所、高层一楼架空层等应归全体业主所有。2013年5月3日,还向大地物业发函,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去年5月25日,业委会又强行侵占会所及高层一楼架空层,并公告声明,这些物业归全体业主所有。

    大地物业认为,业委会此举是要强占和逼迫他们出让自己的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开发商交房近10年,会所一直未装修。在毛胚房的情况下,业主入内开展文体活动,居然会被诉侵权?”法庭上,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李志文颇为无奈地表示。

    对大地物业的说法,业委会代理人反驳说,这3处物业都没有产权证,大地物业认为属于他们,首先应该确权。没有法律规定,大地物业通过建造行为就能取得这3项物业权属。如果要确权,也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确认,而不是法院。

    再者,按照大地物业的**用途,这3项物业均为附属设施,不能作为物业出售。在大地物业与业主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大地物业的部分,是指可以出售的物业、设施,并不包含不能出售的物业、设施。而《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这3处物业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

    由于双方互不相让,且因案件属于确权纠纷,无法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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