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南宁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度上下限确定,各分别为1402元和60元,较去年分别提高198元和10元。
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17元,即月平均工资约3893元。根据有关规定,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比例为缴存基数的12%,即职工月缴存额上限为3893元×3×12%≈1402元。据此,设定2013年度南宁市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402元,合计为2804元。
在月缴存**额度方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2012年职工**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据此,设定南宁市2013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0元,合计不低于120元。
此外,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公布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讨论通过,报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
中直、区直等驻南宁市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及缴存上、下限,可参照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南宁市但在南宁市有分支机构的,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