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于众所周知的新闻事件,“公租房”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公租房是什么?属于个人资产吗?政府是否有权利收回?
公租房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政府出租给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对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优势
政府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主要有三种途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公租房主要是面向“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
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公租房则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
公租房的出现,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公租房属于个人资产吗?能否自由买卖?
不是,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租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所以公租房不算个人资产,个人无权对公租房进行买卖或二次转让出租。
政府有权收回公租房吗?
政府有权利收回公租房,但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收回,并不是想收回就收回。
以下情况,政府会对公租房进行收回:
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政府会收回廉租房。
2、根据廉租房文件规定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随时收回的,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有权对公租房收回。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