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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可付首付,又继续推行了!

来源:住朋网2024-06-05 17:48反馈/举报

继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后,南宁公积金又有利好传来——公积金可付首付。


5月31日傍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从2024年6月1日起,将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时间截至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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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称,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通知明确,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房价。具体规定为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额度(即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总房价。


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额度总和(即双方账户各自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总房价。

 
在提取条件方面亦有明确要求。缴存人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并在2025年5月31日前(不含)已办理预审锁定。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5月31日前(不含)已申请办理提取付首付的,缴存人应*迟于2025年8月29日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



责任编辑:黄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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