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天健西班牙小镇物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进行商业零售经营活动,建设小卖部,引起了诸多纠纷。
物业要建小卖部,都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将公共用地作为商用,严重地侵害了我们的权益。
并且在之前,我看他们要建的时候就已经投诉过了,物业根本不搭理,还要硬着头皮继续建。
每次下班看到这里乱糟糟的,不得不吐槽:真是吃饱了没事干!
况且,就算小卖部建起来了,我们不在这买东西,还不是荒废了?
根据今年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278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说实话,物业要把住宅挪去建设小卖部,我们大部分的业主都不同意建设小卖部,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建设小卖部,就是违法的!
到时候这么一个屋子卡在这里,实在是闹心。
要知道,如果物业违法建设小卖部,利用住宅搞经营,这不仅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甚至小区的整体风貌也将受到影响。
当然,如果有关组织是对物业的种种违法行为是明知的,甚至是有所参与的,那就不是简单的监管失职的问题,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
**,如果物业再变本加厉,我们就要向这里的房管部门投诉反映,相信房管部门一定能在查实情况后,可以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希望业委会、物业能够出来给业主一个明确的说法。也希望小区广大业主能够关注此事进展。
法律法规宣传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