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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
8月25号起
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将批量转换为LPR
转LPR说不定能少还钱!
契税法出台**政策!
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契税!
1.**消息!8月25日起五大银行将个人房贷统一转LPR!
8月12日,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五大行发布公告称,将于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但尚未办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
中国银行官网截图
中国建设银行官网截图
工商银行官网截图
中国农业银行官网截图
邮政储蓄银行官网截图
从上述五大行的公告中得知,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此前7月20日,交通银行已经发布公告,将于2020年8月21日对尚未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固定利率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统一调整为LPR浮动利率加减点方式。
举个通俗的例子:
假设某个客户二十年期的房贷,转换前执行的是基准利率打九折的政策,也就是实际利率约为4.50%(5.0*0.9=4.50%)。如果转换为固定利率,那么在下来的十多年还贷期里,无论LPR利率怎么变,都是按照4.50%的利率来还月供。
如果选择转成LPR,首先会以目前4.50%的利率与转换基准,也就是4.65%做比较,目前的利率比4.65%低0.15%,也就是15个基点。转换后,这个客户原来“基准利率打九折”就变成了“LPR减15个基点”。
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2020年的月供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选择转换LPR,从明年开始,月供要重新根据未来LPR报价以及每个客户具体的加点、减点的数值来确定,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不少疑惑,到底是转LPR还是选择固定利率?
首先,如果是在办理房贷时已经是利率超低或者打折扣的,小编建议选固定模式,如果房贷利率本来就高的,小编建议选择转LPR,在当前大经济的环境下,或许将来LPR会有下降趋势。
总之一句话,觉得未来LPR会涨的就选择固定,觉得LPR未来会跌的选择LPR模式。
2.8月南宁各大银行房贷主流“5”字头,转LPR你能省3万元左右!
7月20,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果出炉。
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与4、5、6、7月持平。
2020年以来,短短半年时间,一年期利率一共降息30个基点,五年期利率一共降息15个点,主要大幅度调息是在4月份,5、6、7月份利率不变。
连续4个月利率不变说明目前市场趋于一个平稳的状态,市场经济发展体系比较稳定。
那么在这么一个平稳的环境下,南宁各大银行利率是多少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南宁各大银行**房贷利率,仅供参考,赶快一睹为快吧!
银行利率会因时间、受理地、申请人资信状况、合作楼盘等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数据仅供参考。
8月南宁部分银行房贷利率
从去年11月各大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均超过6%以上,今年8月首套利率均6%以下,可见这大半年,银行贷款利率下调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其中,首套购房降息幅度**的是中国银行,差值0.62%,北部湾降息力度*小,仅有0.25%。
二套降息幅度**为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差值0.71%。
小编在咨询过程中,多家银行均强调,相关具体的房贷利率会依据楼盘具体情况而定,意味着不同楼盘将有小差异,但不会房贷利率不会差太多。
假如去年11月贷款100买房,首套房银行利率为6.37%,LPR为4.80%,那么银行加点为157个点,假设现在实施新政,转为LPR,那么现在的银行利率应该为4.65%+157基点=6.22%,那么你能少多少钱?
转LPR前房贷利率为6.37%,贷款100万元,30年还清,月供6235.43元,累计利息为1244754.49元,应还总额2244754.49元。
转LPR后房贷利率为6.22%,贷款100万元,30年还清,月供6137.67元,累计利息为1209562.57元,应还总额2209562.57元。
转LPR后或许能每个月月供少了97.76元,应还总额整整少了3.5万元左右!
如果LPR保持持平或者有下降趋势的,选择转LPR还是很划算的,三万多块钱对普通人来说也不是个小数目。
那么大半年来,全国房贷利率走势如何?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对全国41个重点城市674家银行分支机构房贷利率的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7月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则为5.26%,环比下调2BP;二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58%,均环比下降2BP。
其中,南宁7月首套房贷平均利率为5.83%,环比下降2BP。尽管房贷利率下降了,但南宁依然是全国房贷利率**城市第三位。
7月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十城市
8月南宁首套房贷利率与7月首套房贷利率不相上下。2020以来,全国房贷平均利率有所下调,但南宁房贷利率一直处在高位。
数据显示,2020年4月份南宁首套房贷平均利率为6.05%,位列全国首位,是当月**一个首套房贷平均利率破“6”的城市。
8月,南宁首套房贷利率有所下行,落回“5”字头,不过利率依旧较高,排名依旧靠前。
本月南宁房贷利率变化幅度不算大,“稳”是主基调。大半年以来,南宁利率总体呈现下降态势,对购房者来说,是一波利好,也是入手的好机会。
3.**契税法发布!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均免契税!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契税法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小编为大家划出了以下重点,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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