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管理,南宁市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互换细则》)。根据《互换细则》,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不过,有8种情形不得申请。
符合资格者,可申请互换公租房
为了解决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承租户工作路途遥远、照顾老人、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南宁市允许其对已租住的公租房进行互换申请。
《互换细则》明确指出,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的剩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以提出互换申请。
不过,并非所有的承租人都有资格进行互换的,如果存在以下8中情形之一,都不得进行公租房互换申请: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联系限制公共租赁租房6个月以上的;
三、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
网上可申请,结果不可撤销
如果有想要进行申请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通过南宁市住建局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完成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流程。
操作流程十分简单,承租人既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上发布互换信息,还可以浏览其他承租人发布的互换信息,选择意向房源。申请人在选择意向房源后,对方会收到系统的信息提示,然后双方申请人可自行联系协商并对意向房源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对方房源情况,达成互换意向后,再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提出互换申请。
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签,互换双方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上撤回互换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既视为互换完成,互换结果不可撤销,互换双方必须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
如果互换双方为按规定期限完成房屋互换的,任意一方都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限期互换申请,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双方在5日内完成互换。如逾期未完成,运营管理单位将对责任做出认定,合同期内不再给予责任公共租赁房互换。
房屋互换后,房屋租赁期限、租金已经其他费用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互换细则》中的规定,互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原租赁合同执行,而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则按照互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计收,新租赁合同签订当月,互换双方原承租房屋的租金仍由各自承担,而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则有双方协商解决。
相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的互换户型根据其家庭的配租标准确定:
1、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1人,可申请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2、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2人,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3、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