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对买车、买房、装修、预付卡、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新版《条例》对商品房提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全部销售房源须一次性公开
购房者买房时遇到开发商“捂盘惜售”的情况屡见不鲜,明明还有房,却对外宣称房子不多了,以此来抬高价格。对此,《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房屋装修也有保修期
《条例》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11种情形之一可退房
近年来,关于房屋的投诉时有发生,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延迟交房、房屋户型与开发商宣称的不符、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等问题上。
对此,《条例》明确了11种可以退房的情形,今后只要存在11种情形之一,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并要求销售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是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销售的;
三是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
四是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是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被抵押、销售或者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
六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七是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八是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
九是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十是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书的;
十一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此外,新版《条例》也对物业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前期物业需与业主订立书面合同
按照相关规定,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书面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职责。但是,很多市民反映,目前很多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这种情形之下的小区管理该怎么办?
针对市民的担忧,《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经营者之前,建设单位选聘企业服务经营者的,应当按照依据订立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意味着,一旦是建设者选聘物业来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情形之下,这些“临时”前期物业也需要与业主订立书面合同,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明确书面订立的合同里要有书面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长期空置物业的管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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