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起,南宁住房公积金下发实施《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目前仍有不少缴存职工对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等内容不是特别理解,为此,11月10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内容给予进一步解答。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
暂停二套房申请
市民黎先生5年前在大沙田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今年小女儿出生,房子不够住了,他想换套大点的房子。他此前购买的二居室住房使用的是商业贷款,现在打算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大房。他的大房属于首套贷款还是二套房贷款?
根据《通知》,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南宁住房公积金相关负责人介绍称,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县区)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因此,结合黎先生的情况,他使用公积金贷款属于首套房公积金贷款。
那么,该如何认定计算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的对象?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对象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非夫妻关系的房产共有人不作为认定对象。
条款中提到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又该如何解释?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是指职工个人及配偶属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回建户的,在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县区)棚户区的回迁房、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建房时,如拥有超过一套住房或贷款次数超过一次的,可参照相关文件提出的关于购买第二套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9月30日前的按调整前政策予以办理
《通知》提出,该政策调整从今年9月30日起执行,如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在今年9月30日之前的,购房人是否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为何这么界定?
据介绍,今年以来,南宁市陆续出台实施了新建商品住房网签轮候等调控措施,有可能会造成部分9月30日前的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无法按旧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确保上述购房人仍享受此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在9月30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申请网签但未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住房,如购房人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管理中心核实后,仍可按调整前的政策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屋所在地须为个人及家庭户籍地
《通知》指出,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县区)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或工作地。有市民问,为什么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必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
相关负责人解答,《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自住住房”有明确的定义,即缴存人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职工无论购买或建造住房,目的都是为了自住,即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支出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因此,职工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房屋所在地必须是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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