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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租房降门槛实行“宽进严出” 惠及三类人群

来源:当代生活报作者:admin2015-12-04 09:10反馈/举报

12月2日,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办法》放宽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内调整为1.5倍以内。

申请条件

哪几类人

可以申请住房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 申请人单身的,除满足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等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3周岁。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1.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2.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3. 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

1.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2. 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3周岁。

知多点

都有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呢?据起草方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覆盖了现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全部保障对象,并适当放低了准入门槛,将更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

新《办法》还放宽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如,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以内调整为1.5倍以内;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累计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由原来的1年调整为6个月;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也分别由原来的3年、2年(累计缴纳社保期限3年)降至1年。

退租机制

4种情形要退房

1. 申请货币补贴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受保障资格;

2. 受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受保障资格;

3. 受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受保障资格终止;

4. 受保障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受保障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等违法行为。

5种情形不得申请

1. 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 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并且已经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4. 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

5. 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知多点

新《办法》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作出“三审核两公示”的具体规定,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城区住房部门复审,市住房部门核准的三级审核;并规定在初审、核准阶段对申请人情况予以公示,防止骗租,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

另外,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顺利、有效运行,新《办法》还规定,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限为3年。

受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规定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存在“骗租”行为的,还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补交租金差额。为了监督退出保障的承租人及时腾退公共租赁房屋,新《办法》还规定,承租人应当自受保障资格被取消或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收取房屋占用费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承租人还将按新《办法》规定承担行政处罚、被限制申请资格等后果。

房型标准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内

1. 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 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4. 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推广采用智能门禁、视频监控、网络通信等新技术。

知多点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来说,住房环境以及小区环境肯定有自己的要求。为解决当前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住户生活的问题,新《办法》强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新《办法》还明确,项目周边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同时或者提前竣工交付使用。

定价标准

未领到房子前还有货币补贴

1.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2.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3.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适当低于相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 公共租赁住房按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

知多点

为了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新《办法》结合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状况,规定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以实物配租为主,实行实物配租的,每个受保障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中的一种,选择实物配租的,在未得到实物配租前,可以享受货币补贴。

另外,为了满足受保障人对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新《办法》就动态管理方面也作出规定,已经获得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的受保障人,如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变更保障方式或保障水平。

租金减免

特殊情况可申请核减租金

1. 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

2. 为防止承租人损坏租赁房屋和不依约缴交租金造成**财产损失,承租人需要按照3个月租金计交租赁保证金;

3. 孤老、孤病、孤残及城市**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减免租赁保证金;

4.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予以补贴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费。

知多点

除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享受实物配租,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外,新《办法》还对公共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减免作出相应规定。

关于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房源的不同,属于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承租人按照政府指导价承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人按照该商品住房项目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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