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结婚难,有房离婚多纠缠!眼下,离婚因房产分割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婚前已有住房、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等情况,离婚时房产双方如何分割,不用吵吵上火,依法办事*稳妥。
近日,市民吕先生和刘女士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来到青岛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姜东安抚二人,离婚也要好聚好散,该谁的财产都会依法调解处理。
通过询问得知,吕先生和刘女士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刘女士个人名下有一套位于市北区敦化路的住房,当时为结婚,吕先生自己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北区重庆南路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吕先生名下,婚后一直还贷至今,并未还清。婚后因琐事双方矛盾冲突加剧,小日子不再平静。在房产未做出分割的情况下,情绪激动的双方就匆匆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离婚后不长时间,冷静下来得刘女士,为房产之事找到吕先生,要求再做分配,二人各说各有理,纠缠不清,无奈申请调解。
调解时,刘女士诉称:“重庆南路的房子是为了结婚才买的,况且贷款是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来偿还的,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离婚了,自己要求分割房屋的一半份额。”吕先生反驳到:“房子是自己付的首付款,房产证上也只有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房子就是自己一方的。要是刘女士来分割一半房产,那自己也要求分割刘女士位于敦化路的房屋。”听闻此话,刘女士情绪激动起来:“那是我结婚前就买了的,跟你有什么关系,你凭什么来分?”……调解员看双方情绪激动,先安抚双方,让其平静下来。经过一系列交涉,在调解员姜东的依法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位于重庆南路的的房屋归吕先生所有,银行贷款由吕先生偿还,吕先生一次性补偿刘女士15万元人民币。 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