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升及以下排量车辆减征购置税
自今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新政出台后,已经购置和打算购置新车的纳税人都非常关注,广西国税12366就近期车主们关心的几个问题,作出解释。
四类车辆符合减征车购税
问:减征车购税的乘用车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答:本次减征车购税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购置税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问:我在10月1日前购置了新车,但还没有申报车购税和上牌,是否可以享受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按文件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因此,如果购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是10月1日以前的,车主不得享受减半政策,仍然按照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同时,车主们购买新车时,要注意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排气量等技术参数,准确界定新购置的车辆是否属于减征范围。
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退还
问:我在申报车辆购置税时按照10%缴纳了税款,事后才发现购置的新车符合减半征收条件,是否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
答:出现这一情况车主们不用担心,购置符合减半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问: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是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