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8月31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通知,凡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的,均按重新核准暂定资质事项办理,也就是说,房开企业逾期申请可能要“重走程序”。
根据《细则》,新设立的房开企业应当依法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已有开发业绩的房开企业应当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四个资质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申报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记者了解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开企业,需要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及包括“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多项申报材料。《细则》规定,已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开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房开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设区市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企业按原资质登记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
根据《细则》,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为规范房开企业的经营行为,市住房局下发通知规定,凡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到该局申请核定资质登记或暂定资质延期的,均按重新核准暂定资质事项办理(申请时间以受理单打印时间为准),也就是说,房开企业需要重新递交材料重新审核。为此,市住房局提醒各房开企业,加强公司资质证书管理,务必在有效期满前进行相关事项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