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房地产交易**出台了减免税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涉及购房时间、面积、套数等关键问题。对于个人购房的时间,目前税务部门的规定是,以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或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但在现实中,有纳税人买房后因未及时办理契税缴纳和房产证而导致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24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宗“奇案”,就反映了这个问题。该案的焦点是:女子卖20年前房产被征税79万,而房产证未超五年。
据原告桑女士诉称,1996年8月,其在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房地产开发商统一办房产证,而他们全家都在深圳,所以一直没办房产证。去年,她考虑卖掉房子,并于2014年9月5日办下了房产证。
2014年9月22日,桑女士将该套房卖了500万元。2014年11月27日,桑女士与买主到海淀地税二所办房屋过户,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其材料,称其购房“未满5年,不能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减免政策”。*终,桑女士被征缴税费79万余元。但是,桑女士认为,该房早满5年,应享受减税政策,故先后向海淀地税二所、海淀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两家单位均出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征税合法。
对此,海淀区地税局代理人在庭上辩称,桑女士的契税是在2014年4月份缴的,房产证是在2014年9月份办的,都没满5年。2015年5月13日,海淀地税局就此案举行了公开审理会议,审查结果仍是桑女士购房时间不足5年,故海淀地税二所对桑女士征税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不论该案结果如何,对于纳税人来说,在契税申报缴纳上,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