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老百姓到县级公立医院看病可得重新算算账了。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联合卫计委、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我区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包括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中医服务项目费用、大型设备检查费等在内的58项费用进行了调整,其中调减的有17项,调高的有41项,调整的幅度也比较大,有的达到200%,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支付范围,价格提高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挂专家号从8元提至30元
“年轻医生能行吗?还是挂老专家号吧。”为保险起见,很多患者都会作出这样的选择,而这也让很多医院出现专家诊室门前排长队,年轻医师诊室人却很少的局面。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就对几个等级医生的诊查费做了明显调整,以后挂专家号会更贵。
门诊诊查费中,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家分别由原来的1、2、3、8元/人次提高到3、5、10、30元/人次。急诊诊查费中,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分别由原来的2、3、4元/人次提高到5、10、15元/人次。这也让那些患有简单疾病的患者斟酌选择等级较低的医师诊治,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
此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及以内、12小时以上分别由原来的4、8元/日提高到15、30元/日。住院诊查费由原来的3元/日提高到15元/日。如此调整也有利于无需门诊留观的病患转至住院部,为需门诊急诊就医患者腾出空间和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病情好转可出院的患者及时出院,加快病床的周转。
除了诊查费,其他的护理手术等医技价格也有较大服务调整:提高20项护理项目价格,分别提高90%;提高5项手术项目价格,分别提高50%;提高2项妇产项目价格,分别提高50%;提高4项中医服务项目价格,分别提高****;调整病房床位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提高30%;降低17项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分别降低5%(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右边表格)。
提价后不增加个人负担
医疗技术及服务的调整幅度如此大,是否会给病患带来负担,让本身就不富裕的县域群众“看不起病”?根据《通知》,医保支付政策会与上述价格调整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支付范围,价格提高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上以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为原则。
在县级公立医院就医的群众中,绝大部分是农村群众。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数据显示,2014年,广西新农合参合人员覆盖率和受益程度进一步提升。参合人员和参合率分别达4159.23万人和99.03%,是广西参保人数*多的社会保险险种。《通知》中规定,调整后提高价格的门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按调整后的价格由新农合基金报销70%。住院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当地新农合报销政策执行。各地可根据筹资水平的变化,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对补偿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这种改革有没有增加群众的负担从试点医院得出的数据能说明一定问题。根据今年7月31日召开的全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部署会透露的信息,去年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住院人均医疗费用增幅较上年同期减少9.5%,部分地区下降明显,“看病贵”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药品按进货价销售
长期以来,“以药养医”的现象普遍存在,药品加成(按照规定,药品进入医院销售,院方可以按照15%的比例加价后销售给患者),使得部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开大处方、开贵药的情况,给患者增加了经济负担。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取消药品加成。
此次《通知》也明确,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也就是说医院对常见病、多发病使用的基本药品,实行按药品进价销售,不再加价产生利润。
《通知》还指出,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政策随全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在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同步实施。
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医药价格改革政策有困难,价格补偿率低,需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由县级公立医院报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新闻背景]
为何要提高医疗技术价格?
早在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中就明确,“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技术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此次全区县级公立医院医技价格进行大幅调整也是改革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