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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仍需分类监管细则出台

来源:法治周末作者:Admin2015-07-29 09:11反馈/举报

    目前已有不少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试图**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宏观角度对上述机构的此类业务转型给予了合法性,并为未来可能的区分机构类型的监管方式打下基础

    《意见》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旨在解决为各方诟病的资金池问题,银行能够清楚地掌握P2P账户内部的资金流、信息流,有利于行业的透明化运作,同时也从政策上减少了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障碍

    法治**记者 仇飞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有3547家P2P网贷平台,较5月底(3349家)新增加了198家;而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平台及主动停业平台,6月份新发生126家,比5月份(67家)翻了近一番——以上数据来自P2P网贷第三方研究机构“棕榈树”**发布的《2015中国P2P网贷行业月度报告》。

    随着P2P行业逐步规范和竞争的不断白热化,P2P行业优胜劣汰的现象愈加明显。近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长期“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状态被终结。

    **明确互联网金融内涵外延

    《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表示,《意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互联网金融含义及其本质的明确,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

    “互联网金融本质的确定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如问题本质没有搞清楚就进行分析及模型的建立,然后得出结论,会导致关系混乱。”李爱君补充道。

    根据《意见》,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而互联网金融的四类主体是“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显示,2014年,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整体保持平稳、高效运行,移动支付行业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业务规模实现爆发式增长,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金额17.0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0.29%;以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受2014年**互联网金融利好政策推动,行业整体迎来前所未有的规模增长。

    对此,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合伙人钟鑫认为,目前已有不少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试图**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意见》从宏观角度对上述机构的此类业务转型给予了合法性,并为未来可能的区分机构类型的监管方式打下基础。

    法治**记者注意到,近期传统银行的互联网金融“逆袭”也一波一波来临,如工行推出e-ICBC体系,包含电商平台融e购、社交通讯工具融e联、直销银行融e行三个平台;招行则围绕中小企业“存、贷、汇”等基本金融需求,推出小企业E家,开发了企业在线信用评级、创新型结算、在线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

    确立五大监管原则

    《意见》提出,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由人民银行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由银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由证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由保监会负责。”钟鑫谈到。

    据悉,早在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107号文就确定,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监管思路坚持“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进行分业监管。今年年初,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成立普惠金融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网贷等。

    以网络借贷为例,李爱君对上述监管原则解释称,《意见》将网络借贷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两类,前者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在立法和司法监管不了的情况下,再利用行政监管,即银监会的监管,这样不仅适度而且降低监管成本;而后者则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并接受银监会监管。

    对于协同监管,按照《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则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这表明除了按照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划定监管框架外,《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通用问题’也落实了相应部门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秘书长、宏源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易欢欢告诉法治**记者。

    谈到创新监管,易欢欢指出,《意见》支持开展网络消费金融服务,规定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的优惠;提出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业一样参与‘营改增’改革试点;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考虑到现有的税收制度并未对互联网企业有特殊规定,《意见》此举是对小规模或着重于创新的互联网企业的扶持,当然也并非普遍适用。”钟鑫认为。

    资金须由银行做第三方存管

    《意见》写明,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让银行做资金托管,旨在解决为各方诟病的资金池问题,银行能够清楚地掌握P2P账户内部的资金流、信息流,有利于行业的透明化运作,同时也从政策上减少了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障碍。”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天虎表示,银行托管在技术和系统上已可实现,此前**的障碍是监管层态度不明,因此银行不愿意冒险。

    法治**记者查询发现,在银监会此前划定P2P行业“不得搞资金池”等经营红线的前提下,有托管的P2P平台不到三分之一,而这些平台选择的资金托管方大部分为第三方支付机构。

    在P2P行业中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安全吗?今年4月份,成立不到一年的爱增宝跑路事件,击碎了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带来的“资金安全”表象,爱增宝曾利用其官网展示的与易宝支付的资金托管协议等信息,吸引众多投资人,平台被曝问题后,易宝支付冻结爱增宝及其相关账户资金。

    “相比第三方支付,银行托管更具公信力。”在钟鑫看来,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托管,还需要解决操作成本高、费用成本高、缺乏标准等问题。

    “首先,一般如果需要介入正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托管,需要进行大量的既有程序、端口的升级、迭代甚至替换;其次,银行的托管费率一般远高于普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费率;再者,目前缺乏银行互联网金融托管的统一标准,现金流、权益流、风险隔离机制尚未统一。”钟鑫具体阐述道。

    无独有偶,廖天虎也认为,对于交易体量小的P2P平台而言,高额的银行资金托管费用只能让其望而却步,“但如果被托管平台的交易量和用户量足够大,通过银行进行托管支付的费用就越接近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的费用”。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也已有相关实践。例如,P2P平台积木盒子,已于7月初正式启动资金托管迁移,将平台借款人、投资人的账户资金托管从之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切换至民生银行资金托管系统,成为业内首家银行资金托管平台。

    此外,前不久也有广发银行准备与宜信公司旗下纯P2P平台宜人贷达成全面P2P资金托管合作的消息传出;中信、招商等商业银行也都在为发力P2P资金托管业务做准备。

    仍需分类监管细则出台

    《意见》将消费者保护概念引入互联网金融领域,要求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及时发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预计在一段时间内,将有针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相应配套措施细则出台,我们也期待监管部门对于分业的具体监管办法能尽快出台,从宏观到微观都能制定明确的标准,从而更好地规范行业运作。”积木盒子创始人、CEO董骏对法治**记者表示。

    7月25日,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落地,该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定义、互联网保险机构、经营范围红线等进行规范。

    此前,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也谈到,央行将于有关部门一道,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廖天虎认为,对于《意见》提到的从业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只提及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坏账界定标准、贷款评级标准等内容,否则将影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包括互联网金融公司信息披露方式等在内的一批课题将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未来的重点研究内容。”易欢欢预测,在各部委细则即将出台的背景下,一大批小型非法机构将进退两难,并购重组将要大规模发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将成为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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