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昨日,南宁市物价局联合住房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稿》中提到对分期开发的小区内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实行统一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获得优质物业服务称号的可上浮物业服务费等。这些规定您觉得合适吗?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欢迎通过微信给我们留言或直接向物价局反映。
无业委会小区 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
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小区即使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物业公司制定或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比如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虽然有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费却为1.5元/月平方米。
物业管理** 小区物业费可以上浮
从2009年10月开始,南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经实行按等级定价,服务等级为一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可以收取1.35—1.65(带电梯)元/月平方米,服务等级为四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则为0.36—0.44(无电梯)元/月平方米。在实际的操作中,低等级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有电梯房的则会另外收取电梯维护费,如南湖国际小区及翡翠园小区一期是单独交30元/月电梯费。
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按等级定价将被延续下来。相关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不超过15%)。当然,服务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不达标的需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会进行降低服务等级处理。
另外,《意见稿》规定,对荣获***、自治区级和市级**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
对此,有市民提出,本身物业服务公司都已按级定价,级别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的物业服务费也高,提供与之相应的高质量的物业服务是其职责所在,如果在此基础上再上浮物业服务费,会增加业主负担。
分期建设小区 同一物管实行统一标准
“我们小区一期物业费是0.8元/月平方米,二期是1.3元/月平方米。”家住翡翠园小区的阮小姐提出,同一个小区,同一个物业公司,二期的物业费每平方米就高出了0.5元,按照100平方米的房子算,一个月多出了50元,而一期的房子交的电梯维护费是30元/月,这样算下来一个月就多了20元。
对于此种情况,《意见稿》中规定,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均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此外,对于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由谁来交也是很多业主争议的问题。《意见稿》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交房时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居住环境等交付标准。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小区内停汽车 车位物业费与停放费收其一
《意见稿》对车位物业服务及车辆停放收费也进行了明确,拥有车位(车库)产权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交纳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
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方面,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主收取的费用。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是指室内车位(车库)产权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
《意见稿》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代收车位租赁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承租人收取车位(车库)租赁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重复收费的倒是不多见,但是很多小区都有只卖不租车位的问题。”市民王女士提出,车库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不受物价部门指导价的限制,如果政府定的价格低于其平时出租的价格,开发商就会出现只卖不租车位的问题,业主的停车难问题也较为普遍。
公共经营所得 经业主同意公示开支
“小区里设有很多广告牌,电梯里面也有,花坛旁边也被开发成了停车位,物业公司的这些经营收入都不知道用到哪里去了。”市民黄先生对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公共设施赚钱牟利很愤慨。而这一情况在不少小区都出现。
《意见稿》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另外,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一致,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电梯维护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所得收益都必须分别独立设账管理,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每年3月底前须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时,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结余费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将结余款移交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
优质优价
荣获**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8%;
荣获市级物业管理**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