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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减免税行为增多 将被追究责任

来源:南宁晚报作者:张丽颜 安萍 覃桂光2014-04-25 08:45反馈/举报

    明明有好几套住房,但一些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却利用房产部门真实的查档证明二维码,加盖伪造的公章,通过制作并提供虚假查档证明用于骗取减免税。据悉,目前南宁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占比达10%。为此,今起南宁市启动专项行动惩处骗取减免税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现状 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者占10%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的,按3%的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要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房产部门开具的查档证明,符合条件的方能享受契税优惠。

    然而,近期税务机关在受理房屋交易申报税款时发现,纳税人利用虚假查档证明骗取减免税的现象有增长的趋势。市地税局抽取了2013年近万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提供虚假查档证明的比例达到10%。假证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违法行为人从未在房产部门查档,直接持伪造查档证明用于骗取减免税;另一类是当事人确实到房产部门查档,房产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显示当事人拥有多套住房记录,不符合免税条件,但违法行为人利用该查档证明的二维码,加盖伪造的公章,通过制作并提供虚假查档证明用于骗取减免税。

    调查 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是“鬼手”

    “我已经有一套住房了。”“不要紧,我们有办法帮你按**套房购买。”在大学路一家房产售楼部,售楼人员主动向记者表示可以提供省点钱的“特殊服务”。

    据市地税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2011年以来,在落实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他们就陆续发现有购房者提供虚假查档证明骗取减免税。为此,该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采集房产部门查档证明章膜进行比对、涉假信息移送房产部门核查等手段进行拦截,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漏洞。

    税务部门调查发现,假证明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自制,另一类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经纪人提供。

    该负责人说,过去假证明主要出现在存量房减免税申请中,而现在假查档证明的使用范围正进一步扩大,发展到用于增量房的减免税,甚至这种情况假证明的使用频率更高。这主要源于一些新建楼盘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及其经纪人员或房地产售楼人员直接参与了制假行为。

 

 

    部门 专项行动惩处造假 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双方依法诚信纳税和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起,南宁将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的专项整治行动。

    据介绍,本次行动通过将税务部门已享受**住房减免税的纳税人信息与房产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信息进行比对,基本锁定具体违法行为人,针对性更强。另外,以往的查处措施主要是补税罚款,而本次行动还增加了通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追缴税款、停止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将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纳入当事人诚信记录等措施。

    据悉,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没有设定结束时间,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和房产部门联合打击此类骗取减免税的违法行为将成为一个常态管理手段。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发现制假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单位和个人,将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行动两个阶段

    A 即日起至5月31日为自查阶段,由当事人自查自纠。已骗取减免税的,应主动持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免予行政处罚。

    B 6月1日起为重点检查阶段,由税务机关和房产部门实施检查,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一并查处违法经纪行为。利用虚假证明骗取的减免税款依法无限期追征。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纳税人在自查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补缴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免予行政处罚;

    ●对自查期结束仍未补缴税款的,依法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多次利用虚假住房证明骗取减免税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自纠的纳税人,将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在违法行为人未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前,房产部门将暂停办理所有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对诱导、提供虚假证明帮助交易当事人骗取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将违法行为处理结果报送南宁市信用办,纳入当事人诚信记录。

    [温馨提醒]

    1. 有违法行为的人请尽快停止违法行为并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以免增加失信成本。

    2. 违法纳税人应直接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接受处理,切勿相信任何可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补缴税款和罚款的信息,以免受骗上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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