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反映,南宁一楼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开盘销售,购房者交了十几万元后只拿到收据和认购书,而没有签订购房合同,这让购房者心里“没底”。记者调查发现,未取得预售证提前卖房的做法已成为开发商的“潜规则”,房产部门及律师表示,没有预售许可证卖楼属于违规行为,市民买房时需要注意风险。
市民:交了钱未签购房合同
4月3日,市民叶女士介绍说,她看中了仙葫大道凯宇国际楼盘一套房,该楼盘于3月25日开盘,她当时抽中房子后交了1万元定金,选购了一套三房二厅的住房,并约定在十个工作日内补足13万元,这与其购买的房子首付款仅相差约2万元。交完13万元后,叶女士仅拿到一张开发商财务的收据和一份认购协议书,并未能签订购房合同,这让她和家人心里开始“打鼓”:以后开发商不认账了怎么办?或者今后签合同时房价突然要提高,能否有保障?
叶女士称,买房时他们已得知该楼盘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因为开发商承诺现在购房会有不少优惠,他们心动就交了定金,现在心里却不踏实了。而与他们一样在该楼盘购房的人并不少。
3日下午,南国早报记者在该楼盘外看到,楼房已封顶,外墙也基本装修完毕,开发商已在楼盘外围打出了销售广告和电话。一名黄姓销售员介绍说,楼盘是独栋的,共有24层,目前仅出售12层及以下的40套房,楼价为每平方米5300元至5500元,年底可交房,“我们上周开盘已经销售得差不多了,现在所剩的房子不多,三房的仅有3楼和5楼各一套”。
探访:销售人员坦承没有预售证
记者在售楼部内并未发现墙上挂有“五证”相关资料,于是询问是否有预售许可证。销售人员称,现在正在办理中,估计5月份左右就能办下来。记者询问没有预售证就先交款是否有风险时,销售人员表示,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房价比周边楼盘都优惠了不少,市民可自愿选购,如果为了保险,可等到预售证办下后再购买,届时房价就不好说了,“我们楼盘开发商资金雄厚,不存在中途停工或资金断裂问题。其实根本不用担心,除了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土地出让证等手续都很齐全,没有问题。”
记者询问没有预售许可证就卖房是否合法时,销售人员表示目前购房者交的钱是意向金,属于内部认购,并不是购房款,也未要求购房者马上交齐首付款。“现在交的钱是意向金,还没有预售证,不能签购房合同,我们也不会催他们交足首付款”。
现象:无证售房成业内“潜规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没有预售证就售房或者收取认购金、定金,目前已成为南宁部分商品房销售的“潜规则”。兴宁区快环边上一家楼盘去年5月开始卖房,当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价格比周边都低。开发商办下预售许可证后,不但价格提高了近15%,而且所剩房屋已经不多了。市民李先生当初购买该小区一套房,交了2万元定金后,发现预售证几个月还未办下,就要求退款了。
“很多楼盘都是这样操作的,在预售证办理好之前开始销售。”一楼盘置业顾问透露,虽然**规定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始销售,但因为预售许可证办理需要很多程序,也需要一定时间,受价格、资金等因素的影响,很多开发商不可能一直等下去。没有预售许可证就开始提前销售,甚至只有张图纸或只挖了一个大坑就敢卖房子的事也屡见不鲜,成为业内外众所周知的“潜规则”。
一业内人士也称,开发商冒险提前销售,一般都是因为资金紧缺。一些实力不够雄厚的开发商,银行贷款催得紧,急需回笼资金偿还贷款。
部门:未办预售证不得提前卖房
对于市区个别楼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便开始销售的情况,南宁市住房局市场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获批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可以销售。
“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中也应当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该工作人员说。
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值班人员也告知,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在办理好预售证前就收取市民购房费用、预售商品房,可向监察支队进行投诉,主管部门将查证核实,情况属实将会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情况严重的将进行一定比例的罚款。
本报南国法援律师廖玉琼说,消费者购买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开发商因资金问题中途停工,或把钱挪作他用;出现改变**、逾期交房的情况;由于手续不全,有可能不能及时得到房产证;不排除个别楼盘因销售业绩不佳卷款跑人,这样楼盘成为“烂尾楼”,购房者就会血本无归。
[ 相关链接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