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人住,物业费却一分钱都不能少,这算不算霸王条款?”针对空置房全额收物业费的问题,全国不少地方都出台规定:空置房交纳物业费可按正常标准的70%或20%收取。然而在南宁,空置房物业费却是全额收取,引来市民质疑
物业:全额收费已有约定
对于空置房应减额缴纳物业费的说法,目前,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和已入住的业主均表示不同意。
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大都认为,无论小区内房屋空置率多高,小区保安、保洁的人员却不能少,成本费用不能减;同时,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空置房业主仍然间接享受了服务。
已入住的业主也大都不认同。他们认为,这种做法等于把空置房业主理应承担的物业费,转嫁到已入住的业主身上,同时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收支平衡,造成运营困难,直接影响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将侵害已入住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生活品质,危害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等。
在记者采访的几个小区中,业主收房时,都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中明确规定:交付使用后的房屋空置,业主要全额交纳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因此受访的物业工作人员均称:“我们全额收费是在履行合同约定,不违法。”
还有物业负责人提出,一般来讲,物业费基本上是公共区域服务的收费,如设备设施的维保、秩序维护、保洁、绿化等,是为整个社区楼宇服务的,尽管没有入住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开始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的房产也享受到了因这些服务带来的保值和增值。
另外,物业管理服务是针对整个物业项目的,提供的服务是公共的、无法分割的,单个或局部的房屋空置并不代表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成本会降低。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缴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
部门:全额收费可减少囤房
今年3月,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要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
两部门联合下发该文件,是出于什么考虑呢?11月11日上午,自治区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一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两个部门经过两年时间的调研和协调,今年3月才下发并试行此文,主要有三方面考虑:**,生活小区的房屋空置率无论是多是少,都不会降低物业公司的运营成本;第二,我们不提倡房屋空置,要通过提高空置房屋的持有成本减少炒房、囤房等不良现象;第三,与几年前相比,物业公司的人工成本提高了很多,但是物业费却长时间未变化,本就经营困难的物业公司再少收空置房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运营将更加举步维艰。该文件也是在平衡各方利益。
该工作人员还说:“目前该文还在试行阶段,待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重新调整之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全区各地的试行情况重新调整,那时如何定还有待研究。另外,如果小区业委会成立了,关于空置房如何交纳物业费的问题,业委会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以协商结果为准。”
质疑:全额收费易致恶性循环
针对物业按合同约定全额收取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业主黄先生无奈地说,收房时如果不签字就拿不到钥匙。“签字之后,如果想换物业公司就得成立业委会,而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针对自治区物价局和住建厅联合下文规定空置房全额交物业费的事,有空置房业主提出质疑,两部门既然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为何还规定空置房业主全额交物业费,这是明显地偏向了物业公司。他还说:“也许,该文件的出台,目的是想让空置房业主乖乖交费,*终效果却有可能适得其反。”
为何适得其反?该业主解释说,空置房业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业服务的成本,如果物业坚持全额收费,将导致空置房业主“坚决不缴费”,物业公司将无法维系正常运营,然后降低服务质量,*终恶性循环,更不利于激励空置房业主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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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的空置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