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为期三天,其间,将对《南宁市消防条例(草案)》《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条例进行审议。
消防安全,是市民们颇为关注的问题,那么,《南宁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里的哪些规定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呢?记者昨日从会上了解到,《草案》对消防**与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与救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针对前段时间讨论会上几个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对其中的一些条款做了调整。
关键词1 高层建筑
80米以上应有避难间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及时有效的救援工作很难展开,为此,**相关规定要求百米以上高楼必须设立避难层。但不少开发单位为了节约成本,逃避建设避难层,将报建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在了99米左右。
为此,《草案》规定,高度在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立避难层、避难间,且不得挪作他用。相关人士表示,将界线设置为80米,是为了鼓励更多的高层建筑开发单位从安全角度出发,尽可能建设避难层。
同时,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不得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应该通过视频、在醒目位置张贴图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线路。
此外,公共娱乐场所也一直是消防的重点、难点。公共娱乐场所内部结构复杂,营业期间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防患于未然尤为重要。
为此,《草案》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地面的一至六层。条例实施前已开设的公共娱乐场所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逐步迁出。同时,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营业时禁止动用明火施工。
关键词2 施工
严禁全包围的外墙施工
在施工中,如果忽视了消防要求,很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为此,《草案》规定,建筑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设施防火间距范围内和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对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实施外立面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严禁进行全包围的外墙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构件,不得使用易燃的保温材料。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牌的,应当符合消防建设安全要求,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关键词3 孔明灯
规定禁放禁售孔明灯区域
在元宵、中秋等节日,不少市民喜欢点一盏孔明灯,放飞自己的美好心愿,但这一行为却暗藏火灾隐患。在前段时间的论证会上,一些人士对“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等危及消防安全的、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条款有不同意见,认为禁售孔明灯是否妥当值得推敲,或者可以采取划定区域的方式,在特定区域内禁放禁售。
昨日提请审议的《草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确定禁止销售及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的区域。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空中漂移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在禁售禁放区域内的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空中漂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租房子也要履行消防义务
南宁市出租房屋较多,为便于消防安全管理,《草案》明确了出租建筑物的消防责任: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各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受委托人等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