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自今年初“国五条”强调将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城市以来,相关信息一直备受业界关注。贾康认为,尽管房产税改革举步维艰且争议不断,但是从中央决策层到具体的综合管理部门,都非常明确地表述了关于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或者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要求,所以房产税试点城市扩容是势在必行。
但他同时强调,我国的房产税或者房地产税改革在可以预见的历史时期之内,绝不能简单照搬国外模式,而要更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调节要端”,而不是普遍征收。“在以后的税制框架里面,基本住房保障概念下的**套房或者**个单位的住房是不被这个税覆盖的”。
针对业内存在的关于房产税的一些争议和误解,贾康表示,房产税的征收应当符合人们的普遍诉求,除了保障基本住房群体的前提以外,还应该通过相应程序,使其法制化、民主化,*终把各个年度内地方辖区的房地产税相关规则透明化“让地方所有的人都参与、都知情”,让老百姓明白“这个钱集中起来以后,通过政府之手怎么样回过头来满足大家的诉求”,如此一来才能催化当前的试点区域,以及适时扩大征收城市范围。
在总结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结果时,贾康认为这两个城市已经显现出一系列的改革成效。他同时表示,“当前市场上关于某些城市已经确定为扩容试点城市的传闻都不准确,一定要等有关管理部门正式宣布”。
记者了解到,业内有消息称,杭州已经被确定为下一个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据悉,按照杭州市政府上报,并经住建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审定会签的房产税试点征收实施方案,杭州将采用对增量房屋征收房产税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划定人均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按照家庭为单位综合计征。
延伸内容
杭州出台经适房交易新规:增值部分55%归政府
备受关注的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于当日出台。该政策明确,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按照评估价与当时经适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当日公布的《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由于经适房沿革复杂,所以采取分类处置办法,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由于经适房兼有住房保障的功能,因此杭州采取“收益部分归公”的处置措施。《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对于未满5年的经适房流转,杭州市确立了回购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部分,杭州市明确,经适房可通过内部循环等方式流转。《实施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及申请回购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但是买卖总价**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