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报开设房博会“住房保障展区”政策解读台栏目以来,得到了南宁市民的广泛关注。本期,记者采访了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近期尤为关注的廉租住房、限价房、公租房等热点话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廉租住房政策
问: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和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2013年为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人均收入12373元);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的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3.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4.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政策
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2〕79号)的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2.已婚家庭或者男性年满25 周岁,女性年满23 周岁的单身人员;
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203年为30933元)。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倍(2013年为206220元)。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户为单位作为申请家庭。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申请家庭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三)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为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屋以上职务管理人咒,可不受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在本市购房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四)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南宁市人才小高地的意见》(南办发【2005】80号)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在本市购房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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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问: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几种,具体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3种,分别是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家庭。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 周岁,且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 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1 年以上;
(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2013年为30933元);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 倍(2013年为164970元)。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平方米。
问: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为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租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 6 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 6 个月以上的;
(四)出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者拆改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六)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承租期间,因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等原因导致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八)承租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迁移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九)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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