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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产中介服务费新标准 收费**不超总额2.5%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作者:肖璇2013-04-16 10:47反馈/举报

    4月15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日前出台新标准。此次调整的收费标准,涉及房屋买卖代理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两项房地产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具体为: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代理的,在不超过成交价格3%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100(含100)万元以下,累进计费率为5‰;101至10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2.5‰;1001至20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1.5‰;2001至50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8‰;5001至80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4‰;8001至100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2‰;10001万元以上,累进计费率为0.1‰。

   物价局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房产中介机构应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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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宁房产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新标准责任编辑:韦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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