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私家车,南宁市众多小区车位配套却明显滞后,车位一席难求,纠纷不断。
地面车位配比不足,租金价格随意提高;地下车库只卖不租;高价买了车位,没有产权证,每月还交服务费……连日来,记者走访南宁各大小区发现:停车问题乱象丛生,不仅影响了交通,还给车主的财产带来了安全隐患。
乱象1 露天车位配比不足
小区公共用地露天停车面临的**问题就是配比严重不足。目前,南宁市很多旧的小区,配套地面停车位缺乏,居民只能将车停在小区马路或者门前的空地上,甚至小区外街道上,随时面临违章贴条的风险。
兴宁区皇龙新城小区位于南梧路,目前该小区共**车位800个,其中地下车库约460个,露天停车位约347个。近年来,小区内车辆暴增,露天停车位完全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物业推责于业主乱停乱放阻碍消防通道,故意放置水泥墩阻碍业主停车。”业主张女士每天下班像打仗一样地抢车位,回得晚的业主只能见缝插针停车。
而对于小区外的公共用地停车,业主李先生提起就火大。“物业未经业主同意,肆意拿业主公摊租赁给商铺做生意停车,而业主在此处停车则经常遭到故意放气、扎胎。”由于露天停车位没有充分开发给业主,造成车位严重不足。
乱象2 地下车库只卖不租
在一些小区里,经常能看到地下车库空闲着,而露天车位租赁却十分火爆。在碧涛苑小区,记者看到,私家车零散地停在居民楼的过道处,而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没有投入使用,但地面划出的临时车位却被挤得满满当当。
“之前我们小区租车位的价格是每月100元,临时过夜一次6元,自2011年6月开始,开发商就做广告出售地下车位,使得地面车位随意停放,但是现在地下车位又不见出售,估计是想等升值后再卖。”碧涛苑小区业主韦先生说道。
而说起租车位,皇龙新城邱女士更是懊恼。“车位*开始是每月180元,后来涨到200元,再后来又加价到300元,我都接受了,可到了现在,却说不给续租,要花钱购买才行。”她想将车辆停到地面,但是物业说地面停满了,不能继续办月票,除非按临时车辆来收费。
乱象3 变相销售人防车位
小区将人防车位通过以租代售的形式“卖”给业主,已经是种常态。而一半的业主,甚至不知道自己买的车位到底是人防还是非人防的,不少开发商以与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协议为名变相售卖。
在皇龙新城小区,“人防车位B区**每月83元起,赶早得实惠”的宣传广告在小区进门处一眼就能看见。几个业主表示,开发商的要求是一租63年,一次**清七八万元的租金。
“这就相当于是卖车位,开发商打了个擦边球。”业主陈小姐说道,目前,该小区将大量未出售的人防地下车位上锁,不让持未到期的地下停车月卡车主停车,并宣布停止所有地下室及露天停车月卡的办理,以至于月卡到期的老业主车辆被视为外来车辆,每次进出收取不合理费用。
记者拨打广告上面的电话了解情况,销售人员说,这不叫出售,也不叫长租,叫“委托经营”———开发商把60多年的经营权转让给业主。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租赁协议的租期*多为20年,如果年限超过20年,肯定存在问题。
【分析】
停车难症结在哪?开发商为利只售不租 价太高业主不买账
近年来,南宁相当一部分开发商开始大量出售地下停车位,甚至有部分小区的停车位已经不对业主出租,而是仅仅出售。像上述小区不予办理停车月票,地下车库只售不租等现象都是利益驱使、只为赚钱的结果。
另一方面,开发商对地下车位、车库出售定价往往过高,业主大多不愿购买。而南宁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车库普遍过少,业主的正常停车得不到保障,双方纠纷不断。
针对出现的停车乱象,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主要还是因为利益驱使,开发商想**业主买车位而不是租,这样回笼资金快,物业公司也可以降低物业成本。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耀雄认为,车位是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存在的,开发商“只售不租”涉嫌侵害业主优先选择权。“满足业主需要”乃停车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尽管开发商对不属于公共面积上的车位拥有自主产权,但无权以“只售不租”的“霸王条款”的方式强行让业主购买,从而为后者对停车位的合理使用设置障碍。“这种做法明显有违《物权法》的‘满足业主需要’精神,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对停车位是租是售,应与业主协商解决。
人防车位也能出售?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小心中圈套难**
什么是地下人防车位?它主要是指以开发人防工程名义报建,实际作为车库使用的。去年,南宁市住房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利用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划定的车位和车库,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出租,但不得出售及办理房屋登记。很明显,人防车位是不能出售,只能出租。那开发商违规出售对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的业主有何影响,各方可能承担何种责任,面临何种风险?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耀雄认为,物权法对人防车位没有特殊性规定,但出售人防工程停车位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也是不合理的。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实践中,人防车位的转让只是使用权,合同中通常约定“出于公共利益随时可收回”,而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购买人防车位的业主将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南宁某些楼盘号称可以长租63年车位的做法,对业主来说同样存在较大风险。业主花十几万元与开发商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后,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知情况,**可统一调配各个小区的人防工程使用。另外,一旦遇到拆迁等问题,“买”了车位的业**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新条例解读】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再次对车位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何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定,记者邀请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的陆尚河律师来给大家进行解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和车位的数量、售价。
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解读: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对车库、车位问题予以规范,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原则,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的规定,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解读:该条款对小区车库、车位的出售或出租加以了必要的限制。尽管法律允许小区车库、车位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但为了本区居民的停车需要和方便生活,必须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业主没有满足需要前,建设单位向业主以外的人进行转让或出租的,将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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